来源:樊百乐
1. 一首歌无论是谁唱红的,真正的版权分别属于词曲作者。当然,对于李荣浩这种创作型歌手,其实这种误解机会小了很多。记得很多林家谦歌曲的版权页,写的都是:“作词:林家谦;作曲:林家谦;演唱:林家谦;编曲:林家谦;录音室:林家”……
2. 一个人想唱一首歌,不是找这首歌的原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很多粉丝不同意),而是找这首歌的词曲版权所有者谈授权。词曲版权所有者有些情况下是词曲作者,有时是公司(因为作者把版权卖给公司了)。
3. 为了方便维权和授权,免得广大版权方和表演者(有时是某个电视剧想用某首已经发行的成品歌曲)互相谁也找不到谁,就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音乐这方面就是音著协。
4. 很多版权方就通过协议,把自己作品一股脑签给音著协,由音著协代表他们,去对外授权、收费,回头再给版权方分账。在这个过程中,版权方不能再自己去对外谈授权或者让另一家机构来代理授权了。
5. 音著协还有个功能是维权,前些年经常看到有音著协去死磕KTV、让它们为非法使用作品赔钱的新闻。这些年见得少了。一个是大家版权意识提高了,一个是KTV没了。
6. 我查了一下,李荣浩老师的《李白》也是授权给音著协了。
7. 这里有个比较有趣的问题:一个作者,如果把作品授权给音著协了,有没有权利因为不爽某个人,禁止音著协授权给那个人?或者提前跟音著协的合同里就写好一个黑名单?
8. 实践中,这种情况反正我还没有见过,也不确定是不是跟音著协能够有这种特殊约定。因为根据合同法原理,按道理双方如果都同意,是可以加任何合理合法条款的。但音著协作为一个非盈利机构,有一个“广泛授权原则”,说白了就是禁止歧视对待、鼓励版权合法授权流通。也可能会因此不允许类似制度存在。
9. 但《李白》事件,其实根本不用考虑上述这个问题。原因有两个:第一,根据李荣浩老师微博(且单依纯老师方面没有否认),这次演唱会,根本就没有从音著协拿到授权;第二,更重要的是,单版的《李白》不止是个表演的问题,存在版权法的另两个重大话题: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0. 一个冷知识:对于现场表演,音著协只负责代表版权方往外授权表演权,无权授权改编权。如果存在改编,必须直接去向版权方本人申请。
11. 说白了,从音著协拿到的授权,只能老老实实按照原版本唱;如果想改动,光拿到音著协的授权,也仍然可能是侵权。所以,在《李白》事件中,李荣浩本人的同意是绕不过去的。
12. 我们团队从2005年超级女声时期就开始代理音乐选秀类案件。音乐选秀节目很多时候都需要翻唱,但又会有所变化,比如把抒情的甜美女声改成摇滚烟酒嗓。严格说来,这一类节目,都是需要提前同时从音著协那里拿到表演权和从版权方那里拿到改编权的。
13. 我非常相信,单依纯第一次在《歌手》演唱的“又能怎版”《李白》,应该是取得了完备的李荣浩授权的。当然,后来剧情的走向,让李荣浩老师觉得白瞎授权了。
14. 而如果在节目之后办演唱会,想要再唱一次,是需要重新获得授权的。授权都是一事一议的、有范围和时间限制的。
15. 还有另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李荣浩在第一篇微博里,专门提到的“又能怎版”李白根本不算“改编”这件事(“只是换了个书皮”)。
16. 如果从法律维权的角度来说,其实强调这是一个“改编作品”,反而更有利于李荣浩。因为,单纯翻唱只用跟音著协聊就行了,反而是改编,必须经过李荣浩本人同意。没同意,妥妥的侵权。
17. 但我是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李荣浩的这段表述的。人家不是仅仅考虑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而是说,从艺术上来讲,你这版自以为很有新意,很有创造性,其实换汤不换药,根本没有脱离原作的基础。而其中的某些技术性改编,不但没有为原作增添新的灵魂,反而在艺术上(他没有明确指出)和社交媒体传播上,伤害了这首作品和它的作者。这就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旨(禁止魔改)
18. 我完全同意这个打法。来源于法律,超越法律,诉诸更本真的话题,才是公关的最高境界。
19. 最后说点饭圈的话题。我本人是陈奕迅的歌迷,四舍五入,我应该是李荣浩的歌迷的平方了(陈奕迅和李荣浩互相都欣赏对方)。但同时,说真的,我一点都不讨厌单依纯那版《李白》。可是本次事件中,恰恰说明,一首歌的表演好听还是难听,跟它合法还是非法无关。
20. 我最近正在处理很多明星告黑的案件。不得不承认,在我代理客户起诉的一些案件里,对方最令人失望的一点是——他明明知道自己粉丝说得不对,但他怕得罪粉丝,采取了躲在后面、纵容粉丝造谣的鸵鸟策略。这也是这两年来大家一直说内娱缺乏活人感的最大原因。在这一次事件里,谁对谁错非常清楚,毋庸讳言。但两方都在第一时间出面,该维权维权,该滑跪滑跪。仅仅这一点上,已经是难得的一点活气儿了。